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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本地人向市公安局问:请对《机动车登记办法》进行解释(4)

2022-02-20 00:28栏目:温州民生

()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车辆登记与《交法》第39条有什么冲突吗?为什么不依法对合法购买的机动车进行登记?难道其他车辆现在也不能登记上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还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吗?

市公安局答复:

温州本地人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经了解,1、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