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700后向鹿城区政府问:物业管理
2021-11-19 08:22栏目:温州民生
温州700后向鹿城区政府问:
你好请问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时候不开具发票是不是合理的。我们物业地址。康强路135号(祥盛锦园)2013你年至今物业公司只开收据不开票,而且只收费不管理请问我可不交物业管理费,合理合法吗?
物业公司温州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市房管局鹿城分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关于祥盛锦园管理”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房管中心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房管中心 联系方式:88180969 郑海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