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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dhjx向龙湾区政府问:关于同时遵循《龙湾区(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人均保底

2021-11-19 05:41:46栏目:首页 > 温州民生

xmdhjx龙湾区政府问:

政府,你好!

    在拆迁过程中三五底顶和有违建房屋人均18个平方,都是遵循《龙湾区(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人均保底安置人员审定办法(试行)》这个条例,为什么三五底顶内的商品房可以不算面积,而有违建房屋人均18个平方的商品房要减去这个面积,同样的条例为什么有2种不同的结果,望盼复!

龙湾区城市建设中心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在拆迁过程中三五底顶和有违建房屋人均18个平方,都是遵循《龙湾区(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人均保底安置人员审定办法(试行)》这个条例,为什么三五底顶内的商品房可以不算面积”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龙湾区城市建设中心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龙湾区(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人均保底安置人员审定办法(试行)》的出台,是为了避免大量拆迁户通过不当分户、假离婚等行为获取不当得利,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拆迁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确实不足问题。该文件从合法房屋(具有房屋凭证的合法及视同合法房屋)、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视为合法房屋、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不合法房屋等3个方面作了规定,其中对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不合法房屋的给予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购买是为了给予无房户最低的住房保障,若有商品房等其他房子就不符合无房户条件了;而对合法房屋(具有房屋凭证的合法及视同合法房屋)和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视为合法的均要符合不同条件才能申请人均保底安置的。具体如下:1.合法房屋(具有房屋凭证的合法及视同合法房屋):(1)属地农业户籍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补偿房屋合法(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视为合法的)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计价(具体在补偿方案中确定);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至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增购价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优惠计价(具体在补偿方案中确定)。除三产安置房与商品房、二手房外,计入申请人户人均保底安置的属地农业户籍人员在市区另有房产的均合并计入该户人均建筑面积。另有房产包括现已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的农村私人建房(含继承、析产或赠与方式取得)及拆迁安置房。(2)属地非农业户籍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计算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补偿房屋合法(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视为合法的)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计价(具体在补偿方案中确定);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至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增购价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优惠计价(具体在补偿方案中确定)。申请人户计入人均保底安置的属地非农业户籍人员在市区现有的其他房产、已享受过的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现仍承租的房管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现已办理转移登记但转移登记之日至申请截止日尚不满5年的房产(以房换房的,以较大面积计入)等均合并计算。2.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视为合法的,该建筑当事人其户籍登记符合有关规定,在申请截止日前提出申请、但确无法提供所规定的房屋凭证,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给予申请人均保底安置:①申请人及其户口簿内登记在册的直系血亲(包括上述人员的配偶)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包括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现无承租的房管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且名下在温州市区无其他房产;其他房产包括现已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的农村私人建房,现已办理转移登记但转移登记之日至申请截止日尚不满5年的商品房、二手房(以房换房的,以较大面积计入)等;②该未登记建筑经属地街道办事处实地勘察具备正常的居住使用功能;③对未登记建筑归属经公示无人提出异议;④两个及以上子女经事实继承或者赠与的认定合法房屋面积须大致相当。3.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不合法的,该建筑当事人其户籍登记符合有关规定,在申请截止日前提出申请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照《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保障面积标准,按政策内增购价给予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购买;若购买面积小于最低套型面积60平方米,可给予补足差额面积,差额面积部分增购价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一定比例优惠计价(具体在补偿方案中确定):①申请人及其直系血亲(包括上述人员的配偶)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包括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现无承租的房管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且名下在温州市区无其他房产;其他房产包括现已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的农村私人建房,现已办理转移登记但转移登记之日至申请截止日尚不满5年的商品房、二手房(以房换房的,以较大面积计入)等;②该建筑经属地街道办事处核实确为申请人一直所居住的唯一一处住所,并经公示无异议。 承办单位:龙湾区城市建设中心 联系方式:85981582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