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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jruian向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问:生育险问题咨询

2021-09-19 08:50栏目:温州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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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jruian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问:

刚入编教师,如生育险未满12个月,是否享受公务员生育补助,具体是如何计算?
二者冲突吗?如果满生育前满12月,那是否就没有公务员补助?(本人未满12个月的原因是,九月份入职上班,社保却是10月份才缴纳,单位并未补缴9月份的,这种被迫停缴的也不可补缴生育险吗?问了单位是不可以!)另外带薪休假和生育补助冲突吗?二者是否只能二选一

浙南产业聚集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社保分局答复:
您好!您于11月24日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三)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保险关系处于存续状态。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考录或者调入的编制内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第十四条“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支付职工产假工资的,按照就高原则,重复部分由用人单位扣回。”的规定因此,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考录或者调入的编制内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另外,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希望您对我们的答复满意,如有其它疑问请及时和我们联系,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分局联系电话:85851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