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gang向平阳县政府问:继续举报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渎职乱作为的问政
naogang向平阳县政府问:
请问哪个部门还能管住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未卜先知的特异功能吗?2017年8月22日所签违规的合同是依据2018年的法院判决所签下的。还有比这个更无理的吗?
根据《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是指户口在该处公房并实际居住的承租人直系亲属。签订《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时,辖区房管所应当要求承租人提供共同居住人的户籍资料(户口册复印件)并核实。实际冒签人周少华户口未在河东巷69号也并非承租人直系亲属,因此并周少华不是“共同居住人”


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渎职乱作为”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1、根据调查和当事人周少华提供的资料,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走访了解后,认定周少华是原承租人龚作成的共同居住人(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326民初1462号也可以说明这一点)。2、根据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326民初1462号,认定周少华为原鳌江镇河东巷69号承租人龚作成的共同居住人。承办单位: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