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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j123456向苍南县政府问:苍南县灵溪国宾府房开霸王条款,有失公平

2021-12-17 14:07:02栏目:首页 > 温州民生

540元)格式条款的补充协议未在市监局进行备案

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装修价款已有约定,而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仅以540元每平方米返还,明显免除房开的责任、加重业主的责任并排除业主的主要权利,也规避了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在房屋买卖中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监管,因此,《补充协议》关于以540元每平方米返还装修部分价款的补充约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而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还有很多,市监局根本没有尽到监管责任。

四、市监局对房开发布虚假的广告行为未进行立案调查。1、根据楼书和沙盘显示的比例来测算,实际的楼间距与楼书和沙盘显示的楼间距差距巨大,涉嫌虚假宣传;2、以叠墅149、165户型、顶跃户型为例,根据沙盘、楼书及户型图显示,叠墅二层、顶跃主卧位置实际上是镂空的,涉嫌虚假宣传。

事实上,商品房的平面图是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批的,购房者是否可以将镂空部位改造为主卧,纳入商品房范围内,不仅仅涉及技术上的可改造性问题,还涉及到法律上的合法性等问题,需要进行全面、慎重的论证。但房开草率地将该镂空位置标注为主卧,并以所谓“全赠送”面积进行宣传,误导购房者认为将该镂空位置改造为主卧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及法律上的风险等。房开的上述行为完全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苍南县住建局、市监局作为主管部门,未尽到监管责任,与房开沆瀣一气,对房开违规问题视而不见。业主针对房开违规问题在温州问政网上多次投诉,苍南县住建局、市监局等主管部门存在不作为,导致业主的合法权益步步被践踏。望上级主管部门能倾听业主的合法诉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苍南国宾府楼盘”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合同科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一、苍南新鸿国悦府房地产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备案,该合同中已对装修方式及价款作出约定。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对装修方式进行了变更,对返还的装修价款数额进行约定,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系合同双方在备案合同基础上协商所作的变更或补充约定。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因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不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故无需在我局进行备案。同时我局也不具备认定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定职责。二、苍南新鸿国悦府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国宾府”(备案项目名“南溪嘉苑”)《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18年4月27日报我局备案,合同编号为苍工商合备字第1-1-34号。目前尚未发现该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情形。三、针对苍南新鸿国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我局已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查处,目前该案件正在处理中。 承办单位: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合同科 联系方式:59871091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