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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瑞安向瑞安市政府问:为在职员工补缴社保流程和资料

2022-02-17 03:38栏目:温州民生

温州瑞安瑞安市政府问:

1、为在职员工补缴社保流程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2、瑞安市有没有要求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公积金。

3、企业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和个税,企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瑞安市政府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115号)规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单位职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应缴未缴年限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可参考温州人力社保局网站

http://hrss.wenzhou.gov.cn/art/2019/5/27/art_1330450_34369296.html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等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非公扩面工作,即在非公企业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属于温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给瑞安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务,瑞安市范围的企业都应依照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3、根据《瑞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其缴费基数;高于同期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其缴纳基数。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企业为员工发放工资应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全额代扣个人所得税少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情况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