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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5701763向市人力社保局 问:关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2021-12-15 19:56栏目:温州民生

13695701763市人力社保局 问: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请问这其中的“正常工作时间”指的是“按本应正常工作时间”还是“实际当月工作时间”。

 

即,根据我司春节前放假通知2月份应从2月3日至2月29日正常上班,但因疫情原因,实际是从2月18日至2月29日上班。

那么工资支付天数是按2月3日至2月29日结算还是按2月18日至2月29日结算?

浙南产业聚集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4月21日向浙南产业集聚区反映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根据《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工资。建议劳资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共克时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局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