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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cyif向市住建局问: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要更新了(我的问政对象没错,不要再转去住房公

2021-12-14 16:31:14栏目:首页 > 温州民生

lccyif市住建局问:

不要转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不要转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不要转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求你们别瞎转了!真是要被你们气疯!

《温州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补贴从职工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职工月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20%的标准,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给予计发。

第十三条:计算职工月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的方法:行政机关由职工月应发工资构成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补贴、地方岗位补贴(职务岗位津贴、工作人员补贴)、煤气误餐补贴和考勤考绩奖等6项组成;事业单位由职工月应发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地方岗位补贴(职务岗位津贴、工作人员补贴)、煤气误餐补贴和考勤考绩奖等6项组成。

根据《温州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管理实施办法》上述两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金额应该远远不止现有发放的金额。现有的缴存基数应该是根据很早之前的工资标准制定的,早就与现有的工资水平脱钩。温州房价不低,希望能够落实房补政策到位,让刚毕业新入职的人员能够尽早买得起房子,有个安身立命之本。

当然,如若上文提及的情况存在错漏,还请指正!


市住建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 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 ”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随着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后,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浙江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1998〕5号)的文件精神,要求在1998年底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解决新建住房不再进入旧的住房体制,把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性分配住房,改为通过房地产市场流通的途径解决住房问题。为此,温州市政府在2000年制定了《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0]〕44号),规定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单位可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除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外,另由单位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0%的住房公积金补贴。2007年12月,原温州市房改办制定了《温州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当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6项职工工资构成的20%每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在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住房补贴中,“老职工”享受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新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老职工”住房补贴的是一次性领取的“现得”,即老职工用现得的资金用于购买商品住房,而“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是按月缴存的,是“逐得”。改革是经济利益的调整,涉及到各类人员的利益平衡问题,2009年以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结构、工资基数在不断的调整变化,如果按照现在的工资结构和工作基数标准20%缴纳住房公积金补贴,其金额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高,财政资金难以承受,且与“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进一步拉大差距,造成新的不平衡,为了平衡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在经济上相对平衡,仍然按照原来的标准执行。当然,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按照《温州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已经与现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工资基数不相适应,我们也在调查研究,提出了调整意见,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一直在不停的调整,如何随着工资构成和工资基数的调整而对住房公积金补贴进行调整和修订,在保持现有的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在财政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对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构成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并且,市本级对新职工实施住房公积金补贴外,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等均未对新职工实施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也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同时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也进行限制,以平衡老职工的利益。新、老职工在享受住房政策上存在差距,这一现象在全国以及省内的杭州、宁波等地也普遍存在,虽然住房补贴的标准比我市略高,2000年以来也没有进行调整。2003年以来,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发生了多次转变,由福利性向保障性转变,保障对象由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转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转变,?2012年,市政府明确不再扩大经济适用住房范围,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困家庭实施公租房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政策仍以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为主。针对温州市区目前的商品房价格,结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作水平,如何让这部分即买不起商品住房,又不符合公租房保障,但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职工这一“夹心层”能够拥有住房也是住房保障部门在研究和探讨的问题。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沈阳、南京、杭州、深圳、重庆等15个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我市也在研究制定温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在商品住房中配建一部分共有产权住房,提供给这部分群体,以解决住房难问题。? 承办单位: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89987117????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