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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jy19851017向市发改委问:关于温发改费【2005】327号文件中 公共卫生服务费的疑问

2021-11-14 22:03栏目:温州民生

rjy19851017市发改委问:

咨询问题如下:

1、目前商业聚集楼里的企业都已向派驻的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且管理费中已名含公共卫生费,该笔费用是否应由街道社区向管理的物业收缴,而不再向企业重复收取?

2、小区物业出租且在红线管理范围内的沿街商铺,包括各类餐饮店面也已向物业缴纳管理费,且管理费中已名含公共卫生费,该笔费用是否应由街道社区向管理的物业收缴,而不再向沿街商户、餐饮业高家重复收取?

3、对于垃圾超出街道清洁每日清运量的,企业、商家已额外私下缴费给清洁工,故公共卫生费是否由街道社区向清洁工收取?

温州市发改委答复:
rjy19851017,您好!您咨询关于“温发改费〔2005〕327号文件中公共卫生服务费”的问题已收到。经市发展改革委了解,现答复如下:一、商业聚集楼里的企业、小区红线内的沿街商铺和餐饮店面,若已缴纳物业管理费,其产生的垃圾由物业公司负责清运,则不需再交公共卫生服务费。二、清洁工没有代收代缴公共卫生费的职责,因此街道社区不能向清洁工收取公共卫生服务费。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