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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e9758向市司法局问:有关限制摩托车上三区牌照法律依据的问题(2)

2021-04-14 22:32栏目:温州民生



市公安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线反映的关于: 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你好!众所周知,摩托车无法上三区牌照的实践已经持续多年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限定一定区域,对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的确,温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控制摩托车总量,但是这也需要发布文件通告市民。?然而,根据本问政系统中的问答显示,我市公安部门一般用来支持限制上牌政策的几个文件似乎都经不起推敲:11年五月底因“四小车”整治行动发布的《关于温州市区摩托车停止报废更新的通告》当中的第二条,有关上牌政策部分提到:“从2011年5月27日起,市区牌照摩托车停止报废更新。”如果没有理解错,这一部分只说明了:不允许报废后的牌照通过重新登记并继续沿用到其他未上牌的摩托车上;而并没有限制符合标准的摩托车上新牌照。?当然考虑到另一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2001】1298号)中的规定:“自2001年起,温州市区彻底停止发放新摩托车牌号,遗失、报废、被盗抢,按原规定处理”,《关于温州市区摩托车停止报废更新的通告》中的表述大致可以理解为“进一步加大限制力度”,这样就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根据该问政帖https://wlwz.wenzhou.gov.cn/source/wzzx/wzshow.aspx?id=151021中温州市府办的答复来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2001】1298号)不是规范性文件,用于内部公文流转。”?而内部公文一般指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活动或处理公务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文件。因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2001】1298号)作为传递内部信息的文件,明显无法被当作是”通告“之类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文件使用,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如果我以上的理解没错,请提供真正温州限制摩托车上三区牌照的法律依据;如果有问题,还请贵方指正,并同时抄送公安交管单位的接访部门以帮助其提升法律意识。经市交通管理局执法大队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4月6日早8点50分左右多次尝试与市民取得联系,但市民电话都未接通。根据温委6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城市转型发展破难攻坚大行动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市区摩托车到期报废、补偿牌照、自然淘汰,停止报废更新。其中停止报废更新即表示不再允许新的摩托车登记上牌。经办人:俞坚 88300000 温州市交管局执法大队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