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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king向鹿城区政府问:关于独生子女补贴的一些疑问

2021-07-13 04:50栏目:温州民生

freeking鹿城区政府问:

根据国务院办公室印发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请问,为什么鹿城区在这个方案里增设了条件,其中有一条: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既然国家都没有设置这些条件,鹿城区增加的条款是否合理?是否有侵犯到原来具备领取资格人的权益?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区卫计局答复:
你好,你于2020年12月28日反映的关于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问题,根据我区目前适用的文件之规定现答复如下:根据《鹿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办法》(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更好地体现国家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和《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鹿城区户籍;(二)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生育;(三)夫妇只生育两个女儿且在 45周岁内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或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款第(三)项所称的子女包括送养、寄养、离婚判决随前配偶、合法收养的子女和现存的继子女。符合本办法规定应予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当在本人年满60周岁当年的2月底之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办单位:鹿城区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科 联系电话:88108925审核单位:鹿城区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