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ya123向龙湾区政府问:关于住宅用房装修改变结构适用条款问题
wuya123向龙湾区政府问:
关于“信件编号WX20200172606836龙湾区状元耐宝路41号店面装修拆了承重墙“的问题,龙湾区住建局回复如下:“至4月24日,店面使用者出具了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设计方案,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之规定。(附图已上传) 如果举报人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关于“信件编号WX20200172606836龙湾区状元耐宝路41号店面装修拆了承重墙“的问题,龙湾区住建局回复如下:“至4月24日,店面使用者出具了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设计方案,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之规定。(附图已上传) 如果举报人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经咨询市住建局关于住宅用房装修适用法律条款问题,回复如下: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装修管理,2017年9月1日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2017年9月1日后适用《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予以立案查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请核实,该店面装修改变承重结构是否符合规定。
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住宅用房装修改变结构适用条款问题”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龙湾区状元街道耐宝路41号一楼店面属于非住宅房屋,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店面使用者根据要求委托了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对该店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变动设计, 4月24日店面使用者出具了设计单位提出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设计方案,符合有关法律要求。承办单位:区住建局监管中心 ?联系方式:86966712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