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愤怒向市公安局问:要求核实莫须有违章信息,谨慎审核违章案件。
有点愤怒向市公安局问:
本人收到编号:3303041711473265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显示2020年4月27日,违法行为: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地址:瓯海区振兴路,罚款100,扣3分。根据交警网提示,本人及时缴纳了罚款。
但是,本人近期没有在振兴路行驶,根据证据照片的地址实际为东园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在振兴路违反禁止标线的违法事实明显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核销。之前电话联系过86288681交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热线无果。
请交警部门予以核实,给个明确答复。同时建议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违章案件时宽严相济、谨慎审核,严格执法程序。必要时,本人将根据处罚决定书的指示,择期提出行政诉讼,诉讼后拒绝调解。
市公安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本人收到编号:3303041711473265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显示2020年4月27日,违法行为: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地址:瓯海区振兴路,罚款100,扣3分。根据交警网提示,本人及时缴纳了罚款。但是,本人近期没有在振兴路行驶,根据证据照片的地址实际为东园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在振兴路违反禁止标线的违法事实明显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核销。之前电话联系过86288681交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热线无果。请交警部门予以核实,给个明确答复。同时建议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违章案件时宽严相济、谨慎审核,严格执法程序。必要时,本人将根据处罚决定书的指示,择期提出行政诉讼,诉讼后拒绝调解”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调查了解,现将答复幅意见回复如下: 当事人号牌为浙CE2G37的车辆于2020年4月27日在瓯海区振兴路因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被群众举报。接件后,交警部门积极开展核实工作,经核实,当事人所述地址定位错误的情况属实,现该违章已删除。经联系,当事人表示满意。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承办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联系方式: 86287008 2020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