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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hgq163向市教育局问:关于民办高中收费管理的问题(温州东瓯中学)

2021-11-10 20:21:27栏目:首页 > 温州民生

wzhgq163市教育局问:

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

根据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  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本人孩子高三期间要参加外地的艺术类培训,准备参加明年的艺术类省考校考。现需负担民办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及艺术培训的各项费用。高三期间会有大部分时间不在学校学习,但还需保留学籍,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是否可以按浙发改价格〔202018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减免不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与住宿费。希你处给予解答,并督促学校按规定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答复:
网友:您好,您向省(市)网上信访平台反映的事项,经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根据您的提问,不属于浙发改委费18号文件列出的学校应退还学费的情况,但可以根据您的孩子请假外出培训的时段,要求退还部分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如您还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反映,可以与市教育局计财处联系,联系电话:0577-88630085。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