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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号向龙湾区政府问:生育保险咨询

2021-11-10 05:00栏目:温州民生

一个工作号龙湾区政府问:

本人是公司的一名员工,现在的参保地是龙湾,每个月公司均有按时缴纳社保,也满足连续缴纳12个月的标准,第一个孩子报销的时候总感觉自己没太搞明白其中的情况,现在要生二胎了有几个问题想要咨询下:
1、生育保险是如何报销的?
2、产前检查和生孩子的的费用是不是可以报销?
3、如果是顺产和剖腹产的话是不是报销标准不一样?
4、那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是不是也可以领取,领取标准是什么样的?
5、如果生育津贴比工资低是不是可以要求工资补偿剩余的部分?
6、产假期间公司是不是要正常给我缴纳五险一金的?

7、温州的产假期限是多少?有没有奖励奖,奖励假也有算在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里面吗?

请解释的详细点哦!

龙湾区医保分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温州市医疗保障局龙湾分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根据《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原则;(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三)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保险关系处于存续状态。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年的社保年度该用人单位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对应的累计参保总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十四条?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支付职工产假工资的,按照就高原则,重复部分由用人单位扣回。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补足。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200元;(二)助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800元;(三)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若生育医疗费超出定额部分可由本人历年账户余额给予支付。已电话联系参保人并告知,表示满意!承办单位:温州市医疗保障局龙湾分局??经办人:陈海东 ?联系方式:8598702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