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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603906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绿森商城不发货

2021-09-10 10:01栏目:温州民生

111360390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我于2020年10月23日在绿森商城下单订购了一部iPhone12 mini手机,通过微信付款5699元,当时绿森商城宣称于11月13日商品正式开售后10个工作日内发货,可直到今天,依然迟迟不发货。找客服沟通,也是一如既往的敷衍。

经在网上查询绿森商城相关资料后,得知该平台早已劣迹斑斑,拖延发货、不退款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其公司产业园区还被贵市市政府列为“示范产业园”,这种依靠坑蒙拐骗,完全不守诚信的公司也称“示范”,实乃可笑之极。

据贵单位于2020年9月24在问政平台上回复网友所言:    “  一、我局高度重视,已成立消费投诉举报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       二、2020年9月4日,联合区司法局对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行政约谈,要求企业及时解决投诉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我局立足本局职能,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予以调解、调查并跟踪处理....................”,那么请问,为何贵局在已经得知绿森平台经营困难,深陷财务危机之时,依然对绿森公司大肆搞虚假宣传、继续违约不发货、不退款等现象视而不见,不加以监管?放任其继续欺骗广大消费者?如做最坏打算,绿森公司破产倒闭,那全国广大消费者的损失由谁来赔偿?还是一句:“如您对企业安排的退款(发货)时间有异议,建议您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否属于推诿懒政,弃消费者利益于不顾?

希望贵局给出合理解释,并持续跟进对绿森公司的监管与查处,谢谢!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11月30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00682934960)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消费者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即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并无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职权。 二、我局调解人员经再次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因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建议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