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6875555向市住建局问:关于空置房屋物业费收费标准
a86875555向市住建局问:
请问温州市或浙江省是否有规定空置房屋物业费收70%?若否,是否有规定长期空置业主需全额缴纳?
市住建局答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国家、省、市均没有规定业主未入住可以物业费优惠收取。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均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市住建局答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国家、省、市均没有规定业主未入住可以物业费优惠收取。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均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市住建局答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国家、省、市均没有规定业主未入住可以物业费优惠收取。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均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市住建局答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国家、省、市均没有规定业主未入住可以物业费优惠收取。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均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