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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8787167向市人力社保局 问:幼儿园老师产假

2021-12-07 05:06栏目:温州民生

15058787167市人力社保局 问:

本人是鹿城区一公立幼儿园老师,五月份请了哺乳假,剖腹产一共143天,因哺乳假期经历一个暑假,按照文件应给予延期,现园区以人员缺乏无法安排为由不予延期,是否符合规定?

区教育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鹿城区教育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除此之外,根据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和2017年6月1日出台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在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以上法律法规,没有对教师产假是否顺延有所规定。但教人〔1992〕8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承办单位:鹿城区教育局,联系方式:88262806。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