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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有光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绿森商城APP)严重失信,

2021-11-05 21:44栏目:温州民生

深海有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本人和本人的妹妹于2020.7.29日在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的绿森商城APP分别购买了一部64G IPHONE11手机,消费金额总计7998.00元,订单号分别为867240015960077294612343827;867261315960087172092343827。
      商品于2020年7月29日购买,购买时并无任何购买约束限制。下单后即收到APP发来的短信,内容称最晚72小时内发货,商品页显示最晚2020年8月8日发货。
      到8月9日,商品仍未发货,联系客服人员,客服人员又说会在21个工作日内发出,与短信内容及商品页显示内容不符,发货时间一拖再拖,鉴于对方已经严重失信,遂申请退款。申请时询问了客服人员,客服人员表示会在7-15个工作日退款,申请后也收到了APP发来的短信表示会在7-15个工作日内处理。在此期间,本人多次联系客服人员,客服人员表示会尽快处理退款,以上内容本人均保留了截图及相关客服人员员工号。
      8月9日申请退款,截止到今天,已经超过了15个工作日,订单目前仍然处于待处理状态。从付款到现在,钱已经被商家锁定一个多月。

      现本人投诉举报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恶意占有消费者的血汗钱,性质极其恶劣!本人要求在3日内完成以上订单的处理并进行赔偿。同时本人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并希望贵单位能严肃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8月31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00473110970)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我局调解人员经再次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因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对于经我局调解后企业已承诺退款时间仍无法执行的,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8月31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00473110970)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经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商家的合法选择,对同一客户的购买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在绿森商城的页面上已明确限购一件(包括雷同、临近、虚构的收货地址、同一联系号码、收件人等均视为同一客户),由于系统查询到您的雷同地址购买数量超过该公司页面限购数量,系统自动判定为订单为同一客户,属于非正常购买客户导致无法发货。您现申请退款,经我局调解人员沟通协调,绿森公司已承诺于9月25日前予以办理退款完成。 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