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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44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绿森商城欺骗消费者,退款超15工作日不处理,客服推诿敷衍顾客

2021-06-05 20:53栏目:温州民生

5444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投诉对象: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57058650D),法定代表人:娄韶山,注册资金:10,752.68万元,地址:温州市南浦二区秋明四幢105室。
事由:本人2020年10月14号购买了一台iPhone12 256g 蓝色,金额为7005.5元,订单手机号18378830729,订单编号875437116026807972638744477。下单一周后(2020.10.24)因商城不发货申请了退款。商城政策为7日自动退款,但是截止今日都尚未退款,退款日期也不说明,一开始说11月退,后来又说12月退,都没有履行诺言,多次联系客服要求等待,无任何明确时间反馈,期间以及后续多次催促绿森商城客服处理退款,客服都是以“加急处理”搪塞,无任何解决问题的态度及行动。
诉求:希望绿森商城尽快退款并进行逾期补偿。

希望有关部门帮助我们普通消费者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1年1月21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10054919859)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您于2020年11月份就“于10.16日在绿森商城app上预购一台iPhone12 256G 蓝色不退款”(订单号为875437116026807972638744477)的同一事宜已多次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信访(政务网编号为WX20200632723772、DH20202701934739和WX20200642734199),我局受理后,调解人员经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鉴于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均已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并无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职权。我局依规予以终止调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建议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您本次就同一事宜再度进行了信访,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不予受理您的本次投诉。 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