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向市人力社保局 问:公司派遣员工到温州市区30公里外地方上班,员工不去有赔偿金
空气质量向市人力社保局 问:
咨询一下,
我公司原先工作地点在市区会展路的,工龄有10多年了。合同签订工作地点是在温州市区.现在仓库要搬到潘桥那,距离原先工作地点20公里多,离
我住的地方龙湾那有30公里远,路上公交时间有3个多小时。
由于公司工作地点发生改变,去潘桥上班不太现实,如果向公司要赔偿金辞职有法律依据吗?
询问温州工会法律援助那解释:跨市区才有赔偿金。 这法律说法比较难以接受。
公司的原因造成员工上下班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员工上班环境。损害到员工的利益,员工只能自己离职?
毕竟
上下班路上6小时,上班才8小时呢
无法可依的话。 那会不会出现企业想裁员的可以派遣到洞头了呢?也是在温州市。赔偿金不用付了,(职工也太弱势了。只能自己辞职)
我这种情况劳动仲裁有法律依据吗? 能申请吗?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就工作地点进行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作地点变更引起的劳动争议,您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将根据双方约定和客观情况确定工作地点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单位: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室:劳动关系处联系电话:890901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