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昌市民向市资源规划局问:小区规划时是否需要配置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
2021-12-02 16:18栏目:温州民生
丰昌市民向市资源规划局问:
小区规划时是否需要配置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
一个住宅小区建好后,小区基本上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之后需要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就像物业用房一样,法律规定按照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用房。
请问温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1)新建小区是否需要按照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置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国家法律和浙江省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2)如果没有配置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那么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以后怎么处理?一方面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另一方面都没有规划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这样是不是矛盾的?而这个矛盾是规划部门导致的?
(3)新建小区需要怎么多少比例配置物业用房?法律依据何在?
市资源规划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关于“小区规划时是否需要配置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2010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六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并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并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使用。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10月1月实施)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您所提到的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问题,我局建议可在物业管理用房中合理统筹使用。感谢您对温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承办单位: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