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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o0o向市发改委问:关于企业信用修复的程序咨询

2021-12-02 09:49栏目:温州民生

koko0o市发改委问:

    根据《浙江省公用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可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我公司有一则不良信用信息(温鹿公(治)行罚决字[2016]15703号),提供单位为鹿城区区公安分局,该不良信用信息应已满足修复条件,公司前期向鹿城区公安分局进行过咨询,由于未能明确受理部门,没有完成修复申请。

  还请市发改委信用工作机构联系有关部门明确具体受理渠道,以便企业申请信用修复,谢谢!

市公安局答复:
您好,您向政务平台反映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您提供的案件(案件编号:A3303020300002016100002)原由市局治安支队、鹿城治安大队办理。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操作流程指引》规定,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可以申请修复。申请进行不良信息修复,不良信息主体要向不良信息认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信用修复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自然人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证明材料;4.信用修复承诺书。如要对信访件上提到的不良信用信息(温鹿公(治)行罚决定15703]号)进行修复申请,请将上述材料提交到鹿城区金桥路2号1608B室,市局治安支队将协商鹿城公安分局对申请人进行信用修复资格审核。(备注:已于6月7日、6月8日电话联系,告知维护企业信用修复程序)承办单位:温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联系方式:89981783,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