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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头女士向市消防救援支队问:合用场所的消防条件

2021-09-01 03:22栏目:温州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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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头女士市消防救援支队问:

请问市消防相关部门,市内合同场所的相关消防标准是什么?除了经营部分与居住部分做了完全的防火物理隔断之后,单独居住场所内有什么消防条件?除配备相关消防套件后在隔断材料上是否有硬性标准?(比如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已经砌了防火墙安装了防火门,居住部分的厨房还需单独砌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吗?居住部分如需隔断,轻钢龙骨+防火石膏板的隔墙是否符合标准?)

市消防救援支队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咨询的市内合用场所的相关消防标准事项经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根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相关标准,一般情况下,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合用场所,居住部分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同时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