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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办理指南

2021-09-18 15:21栏目:社保医保

服务提供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300MB1685697R
服务对象 个人/(允许个人代办)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办理地点
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B座169-17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77-12345

咨询地址: 温州市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3楼医保窗口;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B座169-171号窗口

咨询网址: 点此前往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77-88926920

投诉地址: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A幢520监督检查处

投诉网址: 点此前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32036002006
服务提供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服务对象 个人/(允许个人代办)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市医保中心
行使层级 市级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自然人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相关附件

无相关附件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线下办事地点

具体地址: 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B座169-17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577-12345

具体地址: 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3楼)医保1-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577-12345

申请需符合条件要求

受理条件 本辖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异地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史。

办理流程

(一) 申请人向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掌上、自助终端申请

(二)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三)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出转移接续手续办理结果的决定,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反馈办事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办理依据法规条文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1-07-01
条款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依据文号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6号
颁布机关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21-07-01
条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规定转换不同险种;转换前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转换接续的具体办法由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依据文号 温政发〔2018〕1 号
颁布机关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实施日期 2018-04-01
条款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六) 参保人员工作调动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予以转移到调入地;调入地未实行门诊统筹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还本人;当年度个人账户有透支的,应当结清透支的医疗费;
(七) 异地转入的参保人员,根据转入当月的年龄,预划当年剩余月份的个人账户;
(八)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当年划入额不计息,上年末个人账户余额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度计息一次。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如果您有疑问,请点击右侧电梯导航的“咨询投诉”。
办理流程图
需要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
1

《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限省外参保接续人员)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2

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

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受理标准 填报须知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医疗保障部门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1份

A4

必要

核对参保人基本信息、参保信息、转出地经办机构信息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人力社保部门或公安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1份

A4

必要

核对姓名是否跟申请表的一致、核 对身份证号码是否跟申请表的一致、核对照片是否为本人、检查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公安部门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1份

身份证原件审验

非必要

核对照片是否为本人、检查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被委托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