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失业保险关系接续申请办理指南
服务提供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00587774813D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办理地点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2楼7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 ||
咨询方式 | 监督投诉方式 |
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关系接续申请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32014136001 |
服务提供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需到现场办理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 温州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相关附件 | 无相关附件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具体地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2楼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577-89090326
受理条件 1.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2.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并要求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1、申请人向设区市部门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现场审核后即办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设定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失业保险条例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1999-01-22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
设定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劳社厅发〔2006〕24号 | |
颁布机关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
条款内容 | 第四章 缴费记录缴费记录包括建立记录、转出记录、转入记录、停保和续保记录及缴费记录查询等。 第二节 转出记录一、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1),并提供转迁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2),并提供转迁职工个人相关信息资料。 |
设定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颁布机关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实施日期 | 2001-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
设定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浙人社发〔2017〕99号 | |
颁布机关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 |
实施日期 | 2017-09-17 | |
条款内容 | 第三章 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第六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下列程序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 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明、与转入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填写《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件2)。 (二) 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核定应转移的失业保险缴费享受信息,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接续的决定。决定接续的,告之职工并及时办理接续手续,提供相应服务;不予接续的,在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职工不予接续的理由。同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附件4),告之接续结果。 (四) 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后,按规定办结或终止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之前有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并转移,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与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第八条 职工未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的,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保留其失业保险关系和参保缴费记录。 第四章 领金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第九条 领金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按下列程序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 领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凭本人身份证明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申领同时提出的,按规定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填写《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二) 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即时受理,核定应转移的失业保险缴费享受信息,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接续的决定。决定接续的,告之领金人员并通知其从准予接续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予接续的,在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领金人员不予接续的理由。同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告之接续结果。 (四) 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后,按规定办结或终止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设定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
颁布机关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04-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
设定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机关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 |
实施日期 | 2017-09-18 | |
条款内容 | 参保单位跨统筹地区转迁、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领金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第二章 参保单位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参保单位跨统筹地区转迁的,按下列程序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第五条 参保单位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章 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下列程序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第七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之前有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并转移,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与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第四章 领金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领金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按下列程序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 领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凭本人身份证明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申领同时提出的,按规定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填写《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二) 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即时受理,核定应转移的失业保险缴费享受信息,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接续的决定。决定接续的,告之领金人员并通知其从准予接续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予接续的,在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领金人员不予接续的理由。同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告之接续结果 (四) 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后,按规定办结或终止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