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办理指南
部门名称 | 市卫生健康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003440652111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特定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6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分批集中办理 |
办理地点 | 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B幢1楼158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 ||
咨询方式 | 监督投诉方式 |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30723016000 |
受理机构 |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决定机构 |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委托部门 | 无委托部门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特定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6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分批集中办理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需到现场办理 | 特别程序 | 专家鉴定 |
权力属性 | 本级保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适用对象说明 | 个人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涉及的内容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 体制改革处(行政审批处)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 | ||||
中介服务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不涉及中介服务 | 设定依据 | —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出文办结 | 审批结果名称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下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
具体地址: 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B幢1楼158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禁止性要求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受理员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组织专家鉴定 | 59个工作日(分批集中办理) | 审查员 |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律的要求;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 记录审查过程及结论。 |
决定 | 决定人 | 根据专家鉴定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1. 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批准意见、结论; 2.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送达人 | 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9号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1-10-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第二款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首次)
申请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施术人员资质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