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受理标准
填报须知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纸质或电子
1份
A4
必要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2号)
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公安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无需纸质材料
无特定规格要求
必要
—
清晰有效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2号)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公安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份
A4
必要
—
清晰有效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2号)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公安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无需纸质材料
无特定规格要求
非必要
—
清晰有效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2号)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纸质或电子
2份
二寸
必要
—
彩照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2号)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交通部门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份
A4
必要
—
原件回收(窗口申请的需提交原件;网上申请的,申请人自行将原件剪角作废,并拍照上传)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2号)
换证时需交还原从业资格证。(窗口申请的需提交原件;网上申请的,申请人自行将原件剪角作废,并拍照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公安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无需纸质材料
无特定规格要求
必要
—
清晰有效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