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区政府关于2011年公开招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的公告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头县卫生局
关于2011年公开招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的公告
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根据《洞头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洞头县人民政府〔2010〕24号专题会议纪要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要求
拟招聘工作人员19名,详见下表。
2011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考医务人员计划表
招考专业 |
报考 代码 |
招考 计划 |
经费形 式 |
岗位资格 |
|
临床医学(医疗) |
01 |
6 |
差额 |
大专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学专业。 |
学历为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考生,除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的,均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
临床医学(防保) |
02 |
2 |
全额 |
大专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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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妇产) |
03 |
1 |
差额 |
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临床医学、妇产医学专业,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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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 |
04 |
2 |
差额 |
大专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学、医学影像诊断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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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专业 |
05 |
6 |
差额 |
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执业护士证书,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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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 |
06 |
2 |
差额 |
大专及以上学历,医学检验及相关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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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1]157号文件精神,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或职称且在我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学历可放宽到中专。 |
二、报考条件
1.本县户籍或本县生源的应历届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和学历;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报考。
三、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
2.报名地点:洞头县卫生局办公室(洞头县北岙街道县前路12号县府大院内),联系电话:0577-63480988。
3.报名办法:从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dthrss.gov.cn)下载并填好报名表,每人限报1个岗位。报考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报名表、专业资格证、户口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证、计划生育享受优惠政策对象审核表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以及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到指定地点报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须持单位及主管局准其报考证明。考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考生提供的报名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取消考试、录用资格。请考生自报名之日起到招聘工作结束,确保《报名表》上的手机号码畅通,如有更改,及时告知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63487349。
有关考试的事项将在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请考生密切关注。
四、考试考核与加分
1.报考人数多于招考计划的,采取考试的方式择优录取,报考人数等于或少于招聘计划的,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取。
2.考试采用笔试方式,考一门专业科目,满分为100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医学理论知识与专业实践能力。
3.实行划定合格分数线的办法,笔试成绩合格线为40分,面试考核成绩合格线为60分。
4.符合计划生育加分条件的,按《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头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洞政发〔2008〕48号)执行,符合退伍军人加分条件按《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县征兵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0〕68号)执行,以上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加入总成绩。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提供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加分。
5.笔试、面试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与考察
1.按最后总成绩(笔试或面试考核分数+加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1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参加体检和考察。体检或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在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2.招考后,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需求,由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自主选择,聘用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体检标准、程序以及考察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六、公示与聘用
1.体检和考察合格者,经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总成绩同分的考生,以笔试或面试考核成绩为准,所有项目同分的,加试选择。
2.办理录用手续之后,若有考生自愿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七、待遇及有关规定
1.被聘用的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被聘人员须在2013年12月底前或从2012年起连续两次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指全国执业资格考试、未开展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需取得士级职务任职资格),否则终止聘用关系。
2. 被聘用的人员取得规定的执业资格或职务任职资格,并经综合考核合格的,报县人事部门同意后,续签聘用合同,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聘用关系。
3.被聘用的人员自正式签定聘用合同后须在所在单位服务五年。
4.被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内部分配方案具体确定。
5. 根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为此,办理录用手续前,需县征兵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本公告由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洞头县卫生局共同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头县卫生局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文件附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