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区政府关于公开招聘县人民医院医疗卫生人员的公告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头县卫生局
关于公开招聘县人民医院医疗卫生人员的
公 告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洞头县人民医院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根据《洞头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洞头县人民医院紧缺专业人才招聘工作暂行方案》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拟招聘工作人员30名,其中临床医学岗位 9 名,中医学岗位2名,中西医岗位2名,麻醉学岗位1名,医学检验岗位2名,医学影像岗位1名,药学岗位1名,助产岗位2名,护理岗位10名。
二、报考条件
1.本县户籍或本县生源的应历届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具有与招聘岗位相应的专业和学历;
4.报考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麻醉、医学影像、药学岗位的,要求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专业对口;报考医学检验、护理及助产岗位的,要求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专业对口;相应全日制学历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或大专的,除
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报考。
三、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2011年 5月 5 日— 6日,上午8:00-11:00,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洞头县人民医院人事科(洞头县新城区城南大道1号),联系电话:0577-63388608。
3.报名办法:先从网上下载并填好报名表,每人限报1个岗位。报考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报名表、专业资格证、户口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证、计划生育享受优惠政策对象审核表,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须持单位及主管局准其报考证明,2011年应届毕业生还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以及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到指定地点报名。考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考生提供的报名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取消考试、录用资格。请考生自报名之日起到招聘工作结束,确保《报名表》上的手机号码畅通,如有更改,及时告知县人民医院人事科。
有关考试的事项将在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请考生密切关注。
四、考试考核与加分
1.招聘岗位与报名人数达不到1:3的,按照《洞头县人民医院紧缺专业人才招聘工作暂行方案》的精神,报考人数多于招考计划的,采取考试的方式择优录取;报考人数等于或少于招聘计划的,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取。
2.考试采用笔试方式,考一门专业科目,满分为100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实践能力与医学理论知识。
3.实行划定合格分数线的办法,笔试成绩合格线为40分,面试考核成绩合格线为60分。
4.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加3分,符合计划生育加分条件的,按《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头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洞政发〔2008〕48号)执行,符合退伍军人加分条件按《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县征兵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0〕68号)执行,以上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加入总成绩。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提供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加分。
5.笔试、面试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与考察
1.按最后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参加体检和考察。体检和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2.体检标准、程序以及考察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六、公示与聘用
1.体检和考察合格者,经网上公布并公示7天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总成绩同分的考生,以笔试或面试考核成绩为准,所有项目同分的,加试选择。
2.体检和考察合格者在办理录用手续之前未取得学历证书的,护理、助产专业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均取消录用资格。
3.办理录用手续之后,若有考生自愿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七、待遇及有关规定
1.被聘用的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与洞头县人民医院签订聘用合同。被聘人员须在2013年12月底前或从2012年起连续两次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指全国执业资格考试、未开展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需取得师级职务任职资格),否则终止聘用关系。
2.在取得规定的执业资格或职务任职资格,并经综合考核合格的,报县人事部门同意后,续签聘用合同,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聘用关系。
3.被聘用的人员自正式签定聘用合同五年内流动范围仅限在本县卫生系统,否则予以解聘。
4.被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或见习期制,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内部分配方案具体确定。
5. 根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前,需县征兵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本公告由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洞头县卫生局共同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头县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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